山东省教育厅
鲁教学函〔2018〕8
各高等学校:
近年来,我省出现个别机构利用虚假录取通知书诈骗招生的不法行为,录取通知书制发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专科招生录取通知书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录取通知书内容。高校应根据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内容应包括:录取人姓名、高考考生号、考试类型、录取专业(类)、学历、学制、报到注册时间,以及学校应告知学生的其他事项。其中考试类型应注明春季高考统一考试招生、夏季高考统一考试招生、高职院校单独招生、高职(专科)综合评价招生等类型。录取通知书应加盖高校印章,并注明“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
二、实施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制度。我省实施校长作为高校法人代表签发或授权签发录取通知书制度。录取通知书应有校长签名,由校长对录取结果负责,以保证录取通知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高校校长职位暂时空缺时,可由暂时负责学校行政工作的学校领导代替签发。各高校须于每年6月底前将本校录取通知书签发人(校长)名单(含单位、姓名、职务)发送至我厅学生处邮箱xsc@sdedu.gov.cn。
三、加强录取通知书管理。各高校要从维护高校和社会安全稳定、维护考生切身利益的角度,高度重视录取通知书管理工作,确保录取通知书格式规范、内容准确。严禁发放所谓“入学通知书”“预录取通知书”等将未录取学生招收到校学习,严禁混淆自学考试、成人教育与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概念,发放同一类型录取通知书。对在录取通知书管理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欺骗考生等违规违纪行为,我厅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山东省教育厅
2018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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